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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著作权成功阻止商标注册
更新日期:2012/7/23  所属类别: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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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8日,国家商标局以第(2010)商标异字第16417号异议裁定书裁定:四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许涛对王琦申请注册的第4312357号“头等舱FIRSTCLASS”商标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312357号“头等舱FIRSTCLASS”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异议人许涛是成都头等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创办人,2003年12月,许涛参与完成了《头等舱》杂志的刊头刊名的设计创作并将之投入使用,该设计创作于2005年7月22日经四川省版权局完成著作权登记。  2007年10月28日,商标局公告了第4312357号“头等舱FIRSTCLASS”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明信片,印刷品,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  许涛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故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我公司在代理意见中阐明:“头等舱”刊头刊名设计为许涛等人独立创作完成,依据《著作权法》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第4312357号“头等舱FIRSTCLASS”商标申请于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并摹仿了该作品的创意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同时,该“头等舱”刊头刊名设计已经为第三人以商标的形式在“书籍出版”等服务上使用多年并具备一定知名度,王琦申请的第4312357号“头等舱FIRSTCLASS”商标已经构成对该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因此,王琦申请的第4312357号“头等舱FIRSTCLASS”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最终,商标局采纳了我公司的代理意见,认定王琦申请注册的第4312357号“头等舱FIRSTCLASS”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王琦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该裁定提出复审请求,目前该裁定已经生效。至此,超凡成功代理以著作权成功阻止了商标注册,也使《头等舱》杂志的刊头刊名设计在防止商标侵权的道路上走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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