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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庄”携“剑”讨“剑庄”
更新日期:2012/5/28  所属类别: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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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2011)商标异字第04115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四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第5147754号“剑庄”商标提起的异议理由成立,“剑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五粮液及其一系列知名白酒的生产经营为主,现代制造业等产业多元发展,具有深厚企业文化的特大型现代企业集团。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著名大型白酒民营股份制企业,旗下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剑南春酒生产工艺代表着当今中国白酒酿造技术的最高水平。两大白酒巨头均品牌价值巨大,子品牌众多,这在形成集团竞争优势的同时,也给许多同行业不法经营者留下了觊觎之机,近年来,两公司均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以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超凡作为两公司的知识产权合作伙伴,始终以兢兢业业的态度为两公司提供顾问和维权服务,并赢得了客户的一致赞扬。
  2008年9月20日,商标局在第1148期商标公告中公告了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一枚“剑庄”商标,尽职而敏锐的超凡代理团队随即便监测出了这一潜在的侵权威胁:该“剑庄”商标之“剑”,即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且该“剑”字是“剑南春” 的通用简称;同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酒类商品上已注册并多年使用了“尖庄”商标,“尖庄”酒已经为广大的消费者所熟知。“剑庄”之于“剑”和“尖庄”,这一商标的“精妙创意”应经足以在中国白酒市场上制造一个花哨的噱头,如果这一效应被不法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加以利用,其对剑南春和五粮液两大白酒巨头的品牌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决定委托超凡代理团队,联手对该“剑庄”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以阻止该商标的注册。超凡团队在代理过程中向国家商标局阐明了两枚商标近似的事实和危害,并运用纯熟的法律知识及多年的案件代理经验,对“剑庄”商标注册的不可注册性进行了充分阐释。最终,商标局的审查官员采纳了超凡的代理意见,裁定对该“剑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至此,五粮液之“尖庄”携手剑南春之“剑”在这场讨伐“剑庄”商标恶意注册的商标异议案件中取得了胜利,超凡再一次以兢兢业业的专业态度和卓越的代理能力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扮演了“防毒卫士”和“杀毒利器”的角色,为客户赢得了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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