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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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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须知 | |
更新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3023 次 | |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间: 1. 自PCT国际申请最早优先权日(PCT国际申请日)起计30个月内,缴纳了宽限费可延长至32个月之前; 2. 可在PCT国际申请公开之前提前进入中国,但需提供国际局/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副本; 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需文件: 1.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开文本及首页; 2. 国际检索报告(不必提供其中引用文件); 3. 国际阶段公开的19条修改或34条修改; 4. 国际阶段申请人、发明人变更登记的PCT/IB/306表; 5. 委托书,需申请人签署的原件; 6. 进入中国对专利说明书的修改(如果需要时提供); 【申请香港专利须知】 香港专利类型 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 短期专利,保护期为4年,可续展一次,共8年; 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可续展4次,共25年。 标准专利 香港的标淮专利实行注册指定国家专利的制度,在过渡期内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有资格获得香港标准专利权。标准专利的注册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 第一次注册手续 第一次注册是请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登记。申请人在中国、英国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申请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应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登记请求(即申请标准专利)。登记请求应包括下列文件: (1)公开文本复印件 (2)记录请求书(申请人资料: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中英文) (3)如申请人与公开文本中不一致,需提供一份申请权转让的证明文件; (4)递交记录请求时,同时缴纳申请费和宣传费(在政府公报上公开的费用); (二)第二次注册手续 第二次注册是请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注册并对此件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注册和授权请求应当在指定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后6个月内,或者指定专利的记录请求书在香港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以在后的日期为准)提出。注册和 获得申请权的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证明文件; (4) 巳经在注册和授权请求中声明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供优先权文件的副本; (5)递交注册请求时,同时缴纳注册费和宣传费。 上述所列文件中,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用罗马字母标注音译名,发明名称和摘要应当以中、英两种文字提供,其它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提供。原件不是中、英两种文字的应当提供译文。 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即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标准专利,在香港政府公告上刊登授权公告,同时将专利权证书送交专利权人。 香港标准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自指定专利局的申请日开始计算,但生效日期须从香港政府公报刊登授权公告之日起开始。 香港标准专利一经批准即具有独立性,不受原指定专利法律状态变化的影响。 1997年6月27日以后公开的中国发明申请都可以申请香港标准专利。 短期专利 任何人都可以单独或者联同他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提出短期专利申请。 任何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都可以在香港申请短期专利。香港知识产权署对短期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可授予专利权并在香港公告。 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 (2)短期专利请求书; (3)国际检索报告; (4)申请时需缴纳申请费和宣传费。 外观设计 香港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保护,香港知识产权署外观设计注册接受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经批准后即予注册公布。其有效期为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保护期限合计可达25年。 外观设计必须是应用于工业产品,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项外观设计。已注册的外观设计自第一次销售使用之时起,同时享受25年的版权保护,可注册但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则只能享受15年的版权保护。 应提交的文件: (1)外观注册请求书; (2)外观设计图样(图或照片);其大小——绘图不超过210×297mm,照片不超过160×160;周边空白处不少于30mm; (3)一份新颖性的陈述; (4)对平面设计或纺织物的设计,除图式外,还可提供样品,但需放在单独信封或包装中,长度不超过30cm,重量不超过4公斤; (5)在申请时缴纳申请费和宣传费; (6)凡要求优先权的,应在香港申请日之后三个月内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该文件是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文字写的,还应附送经核实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以PCT国际申请为基础的香港标准专利申请和短期专利申请,由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也适用于香港,因而根据PCT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可以通过指定中国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保护。 (1)以PCT申请为基础的标准专利申请,应按标准专利两阶段的作法进行提出记录请求的期限:如果该申请国际局是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应在自中国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6个月内;如果该申请国际局是以其它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应自中国专利局公布该申请的日期起6个月内。 提供的资料:由国际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核实副本,或由中国专利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任何译本的核实副本;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 提出注册与批准请求的期限:自中国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或香港知识产权署的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起6个月内,两者以较后的为准; (2)以国际申请为基础的短期专利申请,凡一国际专利寻求实用新型专利并指定中国,在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该项国际申请人可就该申请获得香港短期专利; 提出申请的期限:在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在自中国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 提供的资料: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国际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影印本;国际检索报告影印本;中国专利局公布的该国际申请的译本。 注意事项: 如果在香港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发生了变化,需提交经公证的转让证明文件(可由原指定局作出的或公证机关作出的);而且应在提交申请三个月内补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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