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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专利申请 外观专利的综合判断原则 | |
更新日期:2015/10/27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3880 次 | |
常州专利申请 外观专利的综合判断原则 一、外观近似的判断原则
1、单独对比原则 当现有设计或公开的文献与涉案专利有多篇可比较的情况下,采用一对一的比较方式,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比较。 但是当涉案专利是成套出售的产品设计或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时,可以用不对的现有设计与对应的各项单独比较。 2、直接观察原则 当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时,采用直接观察,不能接触工具来进行比较。例如,放大镜,显微镜等。 3、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原则 在对比时应当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考虑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产生的视觉效果。 4、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比较原则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对比时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是比较两者的整体,而不是从局部得出结果。具体而言,整体判断应当将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进行整体分析比较,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综合判断是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整体比对时,应更关注容易被消费者看到的部位。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相对不容易看到的产品面,通常更具有显著性。例如,电视机的显示屏面相对于底面。 2)产品被普通消费者认为是惯常设计的,(例如,啤酒瓶的瓶口是圆形),除惯常设计之外的其他部分更具有显著性。 3)产品功能限定的形状对产品整体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轮胎的曲面形状是其功能所限定的,区别产品整体不具有显著影响;但轮胎表面的花纹对产品整体具有显著性影响。 4)局部细小变化对产品整体不构成显著性影响。例如,手机顶部的开关按钮,有的圆形,有的是长方形。开关按钮只是一个局部细微的变化,相比之下,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对整个外观产生显著性影响,因此,如仅仅开关按钮形状不同(圆形或方形),两手机外观会构成近似外观。 总结:在我们专利代理的务实操作中,不仅要考虑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点对整体视觉的影响,同时要考虑两者的相同别点对整体视觉带来的影响。在外观近似性判断中,整体判断和综合判断得出的客观性结果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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